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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器械行业含氢氯氟烃替代改造技术指导手册 (2)

作者:KEC Quzhou Chemical Technology Co., Ltd.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4-16 09:01:03

1.3 含氢氯氟烃淘汰政策法规 

1.3.1 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 

    一、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地球臭氧层是指大气层的平流层中臭氧浓度相对较高的部分,存在于地球表面 1.2-3.5 万米的高空中,其主要作用是吸收短波紫外线,是保证地球表面上生物不受紫外线侵害的保护层。它可吸收90%的紫外线,是人类 的忠诚卫士,对维持地球的生态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有着无法替代的功能。但是,20 世纪50 年代末到70 年代就发现臭氧浓度有减少的趋势。1985 英国南极考察队在南纬60°地区观测发现臭氧层空洞,面积达2800 万平方公里,相当于4 个澳大利亚。产生臭氧层空洞的主要原因是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氯化物和溴化物引起的,人类大量使用的氯氟烃化学物质(如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等)在大气对流层中不易分解,当移动到平流层,受到强烈紫外线照射,分解产生氯、溴游离基,一个氯游离基能同十万个臭氧发生化学反应,在南极和北极地区受气候影响,每年春季氯、溴游离基大量堆积,使南北极上空平流层的臭氧数量大幅降低,造成臭氧层空洞。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19764月组织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19773月召开臭氧层专家会议,通过了《关于臭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1980 UNEP 决定建立一个特设工 作组来筹备制定保护臭氧层的全球性公约;1985 3 月在奥地利首都维也 纳召开的"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上,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88 年生效。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控制或禁止一切 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活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臭氧层变化的影响。该公约虽然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在合作处理全球环境问题 上迈出重要的一步,为后来采取国际性措施控制 ODS 做好了准备。 

    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氯氟烃物质对臭氧层造成的损耗进一步加剧,承续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核心原则,于19879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该公约自198911日正式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五种氯氟烃(CFC-11CFC-12CFC-113CFC-114 CFC-115)和三种哈龙(Halon-1211, Halon-1301Halon-2402)的生产提 出了严格的管制规定,认为各国均有保护臭氧层的义务,要求各国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1991年,应中国政府代表团提议,议定书决定成立多边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所列 管制物质受控用途的生产和消费。按照初期设计,议定书要求全球氯氟烃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 要求发达国家1988年削减生产50%,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哈龙的生产。但 1988年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的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不仅是南极与北极的上空,间接证实了议定书对于氯氟烃物 质的管控仍然不足。有鉴于此,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次大会于1990 6月在伦敦召开,大幅修订公约内容,通过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在该修正案中,扩大了受控物质范围,新增CFC-1310种氯氟烃物质及四氯化碳和三氯乙烷,全部受控物质达到20种,并提出新的控制时间表,要 2000年前全部禁用受控物质。之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又陆续 修订了受控物质范围,依次通过了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的蒙 特利尔修正案、1999年的北京修正案,以及最近的基加利修正案。中国政府19899月签署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1年签署 蒙特利尔议定书,并于同年签署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成为按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五款行事的缔约国。20034月,中国签署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2010519日,中国正式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蒙特利尔修正案和北京修正案。 

    三、含氢氯氟烃加速淘汰时间表为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政府于2004年组织了HCFCs淘汰可行性 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并于2005年起开始和国际社会探讨加速淘汰HCFCs机遇和挑战以及淘汰HCFCs的条件和目标。20079月,在蒙特利尔议定书 第十九次缔约方大会上,各缔约国通过关于加速淘汰HCFCs的调整案。 按照新的HCFCs淘汰时间表,中国作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五条款国家,需要: 2013年前将HCFCs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2009-2010年两年的平均水平上(基线消费量); 102015年完成削减基线消费量10%的任务; 2020年完成削减基线消费量35%的任务; 2025年完成削减基线消费量67.5%的任务; 2030年完全淘汰,但在2030-2040年期间保留平均每年2.5%的维修用 量。 1.3.2 中国政府发布的含氢氯氟烃淘汰相关政策 为确保中国HCFCs淘汰,实现履约目标,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 政策法规,这些政策为我国HCFCs淘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和保障。 一、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层面,经过20004月和20158月的两次修订,《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ODS淘汰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范围。该法第85 条明确规定,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引入替代品逐步削减乃至最终淘汰ODS 的生产和消费。通过该条款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该法使得臭氧层保护 处于国家立法层面的水平,并为ODS生产、消费和进出口管理及相关政策 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于20103月颁布了第一部全面控制和管理ODS的国家专项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并于同年61日起予以实施。条例明确 了我国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目标和任务,规定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 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 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并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报国 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为了国家履约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条例建立了 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制度和配额管理制度,前者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 11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 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后者规定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要求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部分少量使用的情形除外);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执法手段和明确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措施,对违法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前者依法赋予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作出说明,并可以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后者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 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物品、拆除违法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 核减配额数量直至吊销配额许可证等严格的法律责任。 作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20109月环境保护部 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发布了《中国受 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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